“.hk”及“.香港”域名争议处理现行政策
来源于HKIRC注册局官方网的“.hk”和“.香港”域名争议处理现行政策,起效于2011年2月22日。
1.目地
本域名争议处理现行政策(“争议处理现行政策”) 为域名登记人和注册服务商间订定的域名注册协议书之部分
(“注册协议书”),也是中国香港互联网技术注册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HKIRC)对有关注册和应用.hk与.中国香港顶尖域名(域名)强制条文的一部分。本现行政策述及有关域名登记人和除HKIRC以外的任一方间,对注册与应用域名争议之条文与标准。
本域名争议处理现行政策第4条将根据HKIRC域名争议处理现行政策程序流程标准(「程序流程标准」)及其特定诉讼争议解决服务项目组织之填补标准(「填补标准」)来实行。
2.域名登记人申明
域名登记人往注册服务商申请办理注册、保存或续用域名时,即意味着域名登记人往注册服务商和HKIRC阐述并确保:
(a)域名登记人于注册协议书中所做出或于申请办理域名程序流程中往注册服务商明确提出之阐述皆为详细且恰当;
(b)域名登记人知其孰知并相信,其所申请办理之域名不侵害或违背一切第三方之法律规定支配权;
(c)域名登记人坚持应用该域名;
(d)域名登记人使用此域名,乃合理合法及符合自身权益的;
(e)域名登记人应用域名不容易故意违背一切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f)一切由域名登记人或域名登记人之委托代理人给予给注册服务商或HKIRC的新闻资讯,包含该类新闻资讯之提升或改动一部分,皆为详细且恰当;且
(g)当域名登记人接获一切因为注册或应用域名造成或有关规定、行为或要求时,域名登记人将马上邮寄以书面形式告知给注册服务商,通告有这类规定、行为或要求,而注册服务商则应通告HKIRC。
域名登记人会有义务确定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注册有无侵害或违背别人之支配权。
3.域名撤销、出让及变更
若有以下状况,则注册服务商或HKIRC可撤销、出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a)域名登记人和争议中另一方发送给注册服务商和HKIRC,有关争议已处理之书面形式或电子器件表明收款收据;或
(b)注册服务商或HKIRC接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区法院传出指令规定采用该类行为;或
(c)接到程序流程标准中上述之诉讼工作组决策,规定实行该类有关域名注册之行为。
即使本域名争议处理现行政策已经有要求,但注册服务商或HKIRC仍可根据注册协议书或一切法律法规撤销、出让或变更域名注册,
4.强制性仲裁程序
此条內容表明域名登记人务必遵循强制性仲裁程序。这种应用程序将由HKIRC批准之一切一争议解决服务项目组织(「服务项目组织」)实行。
(a)适用争议。若第三方(「申诉者」)向适用组织明确提出申明,则域名登记人务必遵循强制性仲裁程序,并遵循该类服务项目公司的流程标准和填补标准,当:
(i)域名登记人的域名和申诉者于中国香港具支配权的品牌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非常容易导致搞混;及
(ii)域名登记人针对域名没有应用支配权或不可拥有有关的合法权益;及
(iii)域名登记人之域名已注册,且被故意应用,及
(iv)若域名由本人注册,但该域名登记人不符该类本人域名之注册标准。
要在仲裁程序中申诉成功,申诉者务必证实以上各类皆为现况个人行为。就第(i)项有关汉语域名,其繁体字或简体字方式或任意别的于汉语不同字表(按注册协议书中的界定)中产生的自体汉语域名或商标logo,也将被视作与该文字完全一致或非常容易导致搞混地相仿。
(b)注册及用以诈骗用意之直接证据。为实施第4条(a)(iii)项,若诉讼工作组确定以下一切一种状况(包含但是不限于以下状况)创立,则会变成故意注册及应用域名的理据:
(i)故意注册域名,以将之售卖、租赁或以其它方法出让域名予有着相关注册商标logo或服务商标底申诉人或其竞争者,以获得较域名登记人为因素域名注册立即洐生之成本费多的盈利;或
(ii)注册域名以阻拦相关的注册商标logo或服务商标持有者注册包括相关商标logo的域名标或标识及域名登记人已经有相近个人行为的案底;或
(iii)域名登记人注册域名以影响竞争者的业务流程;或
(iv)故意通过应用与申诉人有着的注册商标logo或服务商标相像的域名,以意味着域名登记人的站点或网页页面,妄图欺诈互联网技术使用人坚信相关的网址、网页页面或所述的设备或服务项目,是由申诉人给予、冠名赞助、合作经营或获得申诉人受权,进而得到利益。
(c)违背idv.hk/.本人.hk/.个人.中国香港域名(「本人域名类型」)注册达标标准的直接证据。为实施第4条(a)(iv)项,域名登记人是已违背一切注册于本人域名类型中的域名达标标准。这包含构成域名之名字非域名登记人于注册协议书和注册现行政策、程序流程与引导及其登载之现行政策中定明之本人.hk和个人.中国香港域名之法律规定名字。
(d)在域名争议中怎样明确提出理据证实域名登记人会有域名的所有权及合法权益
当域名登记人接获如第3条程序流程标准中上述之投诉并必须做出论文答辩时,域名登记人应参照程序流程标准第5条来确定怎样提前准备域名登记人的论文答辩。
按本域名争议处理现行政策第4条(a)(ii)项,若诉讼工作组确定以下一切一种状况(包含但是不限于以下状况)创立,则会变成证实域名登记人对相关域名有行驶权或合法权益:
(i)有充足理据证实域名登记人们在接到域名争议通告前,已显著提前准备应用或已使用相关域名,或已经中国香港应用与域名同样的名字给予产品或服务项目;
(ii)即使域名登记人未于中国香港地区获得商标logo或服务商标权,但域名登记人(以本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结构) 对相关域名的运用已为大家孰知;
(iii)域名登记人有着商标logo或服务商标权,而该商标和域名登记人所拥有之域名完全一致;
(iv)域名登记人将域名用以合理合法非商业性或诚实守信主要用途,并没有用意获得利益而欺骗顾客或毁损争执中之商标logo或侵害有关注册商标logo或服务商标;
(v)若该域名已注册于在其中之一项本人域名类型,则该注册域名务必为域名登记人已有之「本人名字」,这可以是(1)域名登记人的法律规定名字,或是(2)该域名登记人广为人知之名字,包含例如是域名登记人若为创作者或艺术家时使用的艺名;或若域名登记人为因素歌星或艺人时使用的名字;或域名登记人自编或可表明其具备应用此虚似游戏角色名字的支配权。
(e)挑选 服务项目组织。申诉者向机构明确提出投诉时,需从HKIRC认同的业务组织当中挑选 ,所选中之服务项目组织将解决其仲裁程序。
(f)逐渐仲裁程序与处理方式及分派诉讼工作组。 程序流程标准与服务项目组织之填补标准中表明了逐渐与实行仲裁程序及分派诉讼工作组的处理方式。
(g)花费。在诉讼工作组依据本现行政策解决一切有关争议以前,申诉者应将全部花费付款予服务项目组织,除非是域名登记人如程序流程标准第5条(b)(iv)项或填补标准中上述,挑选 诉讼工作组组员数量从一位增加到三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域名登记人和申诉者将均值摊分所付花费。
一定要注意程序流程标准第18条(d)项,表明了特殊情况下很有可能需结算的附加花费,例如举行亲自在场听证会程序。
(h)HKIRC不涉及到仲裁程序。注册服务商与HKIRC不可也不会参加一切诉讼工作组的解决或程序执行;此外,注册服务商与HKIRC也不会对诉讼工作组所做出之裁定承担。
(i)赔付。依据诉讼工作组决策给与申诉者之解决方法,应仅限规定撤销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或将该域名之注册出让给申诉者,且应由注册服务商实行。若注册服务商没法实行,且未明确提出书面通知,则由HKIRC实行该争议裁定。
(j)通告与登载。服务项目组织应通告注册服务商与HKIRC有关一切诉讼工作组对于域名所做之裁定。依据本现行政策及程序流程标准与组织之填补标准所做之全部裁定皆为最后决定,且应在互联网技术或以其它方式所有登载,除非是诉讼工作组决策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校订一部分裁定。
当申请办理域名及规定HKIRC或注册服务商注册、维持或升级域名注册时,域名登记人允许诉讼工作组对于以域名登记人为因素被告方之仲裁结果,将公布登载于分派诉讼工作组之注册服务商和/或HKIRC和/或服务项目组织之网址。
(k)诉讼工作组决定。若诉讼工作组决策应撤销或出让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注册,则注册服务商将在注册服务商与HKIRC接到服务项目组织通告诉讼工作组决定后,等待十(10)个工作中奇才实行该决定。若注册服务商没法实行该决定,且也未明确提出令HKIRC接纳之书面通知,则由HKIRC实行该争议决定。
(l)域名匹配。依据注册现行政策、程序流程与引导或根据注册协议书上述之域名匹配,其2个或全部于匹配组成中之域名亦需遵循诉讼工作组之裁定。若裁决为务必注销或出让,则全部匹配组成中之域名也须遵循诉讼工作组之裁定。
5.HKIRC和/或注册服务商对仲裁程序的参加
注册服务商和HKIRC将不因一切方法参涉一切域名登记人和别的注册服务商和HKIRC之外之第三方有关注册与应用域名登记人域名之争议诉讼。域名登记人不能应在域名争议中,将注册服务商或HKIRC列入参加诉讼的在其中一方,或将注册服务商和/或HKIRC包括在一切该类程序流程以内。若注册服务商或HKIRC为该类程序流程中的任何一方,则注册服务商和HKIRC将保存明确提出一切理据、开展论文答辩及采取任何适度活动以做出辩解的支配权。
6.止步不前
除开以上第3条上述的情形外,域名注册服务商或HKIRC不容易撤销、出让、运行、停止使用或变更域名注册的情况。
7.争议期内域名的出让或变更注册服务商
域名注册在下述情形下,域名登记人不应出让其域名的拥有权:(i)依据第4条之仲裁程序并未进行,或在域名争议仲裁结果发布后十(10)个工作中天内;或当(ii)
域名争议仲裁程序并未进行,除非是买受人以书面形式服务承诺允许遵照仲裁庭对域名争议做出的裁定。若有一切域名出让申请办理违背此条上述规则,中国香港域名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保存撤销相关域名出让办理的支配权。
在依据第4条上述的状况,在仲裁程序并未进行期内,或在域名争议仲裁结果发布后十(10)个工作中天内,域名登记人不应出让域名登记人之域名注册给另一位注册服务商。在仲裁程序并未进行期内,若原注册服务商想要不断遵循依据本现行政策与程序流程标准中,针对域名登记人实行之仲裁程序,域名登记人可出让有关域名自主权给另一注册服务商。若仲裁程序并未进行期内,域名登记人将域名注册出让给另一注册服务商,则该类争议仍然须遵循原注册服务商之注册协议书,而新注册服务商亦需允许实行诉讼工作组对于有关域名注册争议所提出的裁定。
8.政策改动
本政策及程序规则可随时随地由HKIRC做出改动。HKIRC每一次改动本政策与其说程序规则时,将于HKIRC网站hkirc.hk事前登载本政策和/或程序规则之修订版本(如适用则提早十四(14)个日历天)。本政策和/或程序规则之每一修订版本,依据修订版最上边表明之合理日期,对申请注册服务提供商、域名备案人和HKIRC皆具约束及法律效力,且将代替全部此前本政策和/或程序规则版本中的条文。域名备案人应按时访问申请注册服务提供商和/或HKIRC网址,便于获知该类修订信息。
若已修订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在域名争议递交予域名争议诉讼服务项目给予组织后起效,相关的域名争议可能按递交时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版本解决,直到诉讼程序进行。
若抵制一切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内的修订,域名备案人只可挑选 撤销与申请注册服务提供商的域名申请注册,唯所缴纳的一切花销将不可能得到退回。修订后的本政策和/或其程序规则可能适用您的域名申请注册,直到相关的域名申请注册撤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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